王 立 群 又 “乱 伦” 了
王立群教授在《百家讲坛》讲析史记,有一节的题目是“淮南衡山王之一错再错”。当然,为了适合讲述者的口味,将《淮南衡山王列传》某些章节的次序稍微打乱一下也是可以的。但在讲述中不能出现知识性错误,特别是常识性错误,更是不能原谅的。
就拿乱伦来说吧,当王教授讲到:“太子女无采,嫁弃妇,与奴奸,又与客奸”时,说“太子的妹妹婚后被夫家休了,回到娘家,先与家奴通奸,又与门客通奸,乱伦了。”
太子妹无采与家奴私通也好,与门客通同奸也好,这只能叫淫乱,而不能叫乱伦的。因为乱伦的构成要件必须是近亲或血亲。“近亲”,是指血缘关系比较近的亲戚;而“血亲”则是有血统关系的亲属。用科学的术语来表达,那就是这些人群中有相同的DNA遗传因子。太子妹与家奴有血缘关系吗?没有;与门客有血缘吗?也没有。所以说太子妹与家奴、门客的性行为不能叫乱伦,而只能叫淫乱。
我们说“乱伦”这个词,当然有它的历史演变过程。本意泛指一切违反常理的行为,后专指近亲间的通奸行为。“‘乱伦’,一、古代对违反当时伦理道德的行为,叫乱伦。二、旧时刑律称血亲通奸。汉律叫‘禽兽行’,唐律叫‘内乱’。”这是《辞源》的释义,与《辞海》的注释基本相同。
对于亲属之间的乱伦行为,汉律严加禁止。西汉中期梁王刘立与其姑乱,有司“奏其禽兽行,请诛”(汉书·文三王传)安城侯刘寿兄“五凤二年,坐与姊乱,下狱病死”乘丘节侯刘外人“元康四年,坐为子时与后母乱,免”(《汉书·王子侯表上》)。
王立群读《史记》秦始皇之三“穆公东扩”这一节,他讲到秦穆公将女儿再嫁给重耳时又“乱伦了”。
他说什么“乱伦是宋以后才有的事情,在春秋那个时候是不计较这个的。”
秦穆公再嫁女儿是怎么回事呢?据《东周列国志》记载:“秦穆公闻重耳来信,喜形于色,高迎授馆,礼数极丰。秦夫人穆姬,亦敬爱重耳,而恨子圉,劝穆公以怀赢妻重耳,结为婚好。穆公使夫人告于怀赢。怀赢曰:“妾以失身公子圉矣,可再字乎?”穆姬曰:“子圉不来矣!重耳贤而多助,必的晋国,必以汝为夫人,是秦晋世为婚姻也。”怀赢默然良久,曰:“诚如此,妾和惜一身,不以成两国之好?”秦穆公乃使公孙枝通语于重耳。子圉与重耳有叔侄之分,怀赢是嫡亲侄妇,重耳恐干碍伦理。欲辞不受。赵衰进曰:“吾闻怀赢美而才,秦君及夫人之所爱也。不纳秦女,无以结秦欢。臣闻之:‘欲人爱己,必先爱人;欲人从己,必先从人。’无以结秦欢,而欲秦之力,必不可得也。公子其毋辞!”重耳曰:“同姓为婚,犹有逼焉。况犹子乎?”臼季进曰:“古之同姓,为同德也,非为族也。昔黄帝炎帝,俱有熊国君少典之子,黄帝生于姬水,炎帝生于姜水,二帝异德,故黄帝为姬姓,炎帝为姜姓。姬姜之族,世为婚姻。黄帝之子二十五人,得姓者十四人,姬己各二,同德故也。德同姓同,族惟虽远,婚姻不通。德异姓异,族虽近,男女不避。尧为帝喾之子,黄帝五代之孙,而舜为黄帝八代之孙,尧之女于舜为祖姑,而尧以妻舜,舜为尝辞。古人婚姻之道若此。以德言,子圉之德,岂同公子?以亲言,秦女之亲,不比祖姑。况收其所弃,非夺其所欢,是何妨哉?”重耳复谋于狐偃曰:“舅犯以为可否?”狐偃问曰:“公子今求入,欲事之乎?抑代之也?”重耳不应。狐偃曰:“晋之统系,将在圉矣。如欲事之,是为国母。如欲代之,则仇雠之妻,又何问焉?”重耳犹有惭色。赵衰曰:“方夺其国,何有于妻?成大事而惜小节,后悔何及?”重耳意乃决。公孙枝复命与穆公。重耳择吉部币,就公馆中成婚。”
秦穆公的女儿怀赢本来是嫁给晋惠公的儿子圉的,圉久在秦国做人质。后来,其父晋公有病,太子圉生怕父亲死了不在晋而袭不了皇位,便偷逃回国,就扔下了妻子怀赢,乃秦穆公与夫人穆姬之爱女。秦穆公将怀赢再嫁重耳,这里便有乱伦之嫌了。了而我们的王教授却借提发挥说什么“乱伦是宋以后才有的事情,在春秋那个时候是不计较这个的。”我们说,史书牍牍,义理昭昭,一个读史书的人不信史,岂非咄咄怪事?乱伦二字,《汉律》叫“禽兽行”;《唐律》称其“内乱”。《周礼·夏官·大司马》:“外内乱,鸟兽行,则灭之。”这反映了战国以来儒家的思想,对“烝”、“报”等上下辈通婚形态,还有后人称为“叔嫂接”、“叔侄间转房”的婚姻,他们主张不仅应斥责为淫乱悖伦的行为,还应给以法律的严厉制裁。
这难道是王教授所说的“春秋那个时候不计较这个”的吗?这种说法符合历史事实吗?
唐玄宗李隆基与杨贵妃的乱伦,因白居易的一曲《长恨歌》得以传播天下,连妇孺皆知发生在大唐王朝的乱伦故事,我们的教授却说“乱伦是宋以后才有的事情”。这不是令人费解吗?他是故意耸人听闻?还是愚弄我们平民草根呢?还是讲《史记》讲多了犯糊涂呢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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